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确定的,由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县国资办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县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条县国资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监管(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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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建设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我约束与指导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日常管理的主体,县国资办、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二)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切实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通过完善制度,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源头控制;通过加强审批、预算管理、内外部监管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三)坚持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水平。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对各种必要、合理的职务消费行为予以保障,同时严禁各种不必要、超标准的职务消费行为,杜绝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勤俭办企。
(四)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全面构建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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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职务消费管理长效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职务消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筒称车辆)和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企业公务用车方式包括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两种方式。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包括相对固定车辆和统一调度车辆。
企业没有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可以采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交通的需要。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不得同时以任何名目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企业为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不得同时为其提供公务用车。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条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应当对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进行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日常使用以及保养、维修;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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