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办事处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80705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13号【发布日期】
1993-03-10【生效日期】
1993-03-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3月10日长府发〔199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驻外办事处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团结进取,求实高效,勤政廉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为振兴长春经济服务。
第二章驻外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设立驻外办事处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行文。
驻外办事处的建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
第五条第五条驻外办事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往驻地的正式代表机构。
第六条第六条驻外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和引进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三)负责开展内外贸易和物资协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我市同驻地经济区及外商项目的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交依法维护我市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加强我市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驻地领导机关的联系。宣传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六)负责为我市领导和县级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在驻地其他各类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汇总、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市政府,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负责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市政府设立驻外办事处联络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设置、调整和统一规划提出意见;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帮助驻地办事处协调关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依照主管副市长要求,督促检查驻外办事处自身建设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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