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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

详解《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来源:兴业证券作者:张忆东蒋仕卿

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通过仔细阅读,我们认为这是一份极为重磅的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文件,并会对未来的宏观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仔细对此进行解读。

回顾从2011年以来的三次审计署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摸底统计来看,2008年之后,中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扩张较快。这种快速扩张,一方面保持了宏观经济增长的弹性和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债务扩张使得也使得中国经济增长背负的债务负担越发沉重。地方政府无法主动进行阳光化举债,因此绕道融资平台公司的模式,导致政府和企业分别应承担的责任划分不清,融资风险表外化和难以控制,大量金融资源被无效部门占用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腐败频发等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和硬化地方政府财政纪律,是中国“去杠杆”的核心问题,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移除的一块拦路石。

随着9月份新《预算法》修正后,地方政府举债的正路已经打开。本次的《意见》,我们认为需要和新《预算法》,以及9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综合来看,这代表着本届政府对于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一个全局性部署。主要目的是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不匹配和缓解地方债务危机,以时间换空间,最终消化存量地方政府债务,使得地方政府财政走上可持续道路。

《意见》我们认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融资主体和渠道、权责定位的约法、配套改革措施、当前应对四个方面。

首先,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主体上,明确为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意见》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过去,由中央政府代省级地方政府发行集合地方债。现在给予了省级政府发债权,而市县级政府由省级代理,使得地方政府债务等级下降一级,省级政府成为了市县级政府的最后担保人和偿债人。当然,现阶段而言,考虑到短期内基层政府的资金需求仍然很大,市县级政府有可能让部分地方国企承担部分建设职能,这只能通过时间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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