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为了树立企业新形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人事管理机制,本着“量才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章程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派出机构。
第三条公司劳动人事科(隶属办公室)为人事管理部门,主管公司系统内的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公司本部人员的招用与选调、审查与考核、培训与教育、工资与福利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本部和公司派出机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应一律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章员工资格与资格的终止第五条员工的资格
公司向社会招聘的各类人员,在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二年,经公司批准正式录用为员工者。
第六条员工资格的终止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资格自行终止:
(一)辞职、自动离职、合同期满解除合同者;
(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经教育不改,被解聘、辞退、开除者;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令,正被判刑和劳教者;
(四)死亡者。第三章员工定编、聘用、解聘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不含临时工)实行总量调控。每年年初,根据各公司上报的年度用人计划,劳动人事科核定其人员的编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对公司本部的应聘员工(包括临聘人员),由用人部门直接负责其业务水平的考核,劳动人事科负责德、能、体综合了解,考核合格,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录用(或临聘)。
第九条对公司本部二公司派出机构的应聘人员,所属公司要根据所需人员标准,对其文化程度、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及相应的工作经历进行综合调查、了解,经面试考核合格后,由所属公司决定录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文化程度。必须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的水平。
(二)专业岗位。如会计、工程师、经济师、律师、报关员、电脑操作员、司机等,必须具有上岗证(或文凭、资格证书)。
(三)职务岗位的,必须有相关职务工作经历和管理能力。
(四)技术员必须有二年以上的相关业务经历,一定的业务水平;
(五)遵纪守法、为人诚恳、忠实、办理认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六)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严重疾病。
第十条凡招用待聘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考核后提出是否聘用意见。公司本部用人由总经理审定;公司派出机构用人,由部门负责提议,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员工,凡属国家和企业事业正式干部、全民职工的,在办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时,人事档案一律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由公司向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公司下属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它员工的录用,亦必须与所录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报公司劳动人事科备案。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和确实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所属录用单位有权直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报公司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十三条对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续聘的员工,由所属公司一次性按每司龄一年发一个月基础工资的标准执行(不包括临聘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公司系统内直接调配人员,下属公司应予服从。
第四章干部聘任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的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任人的董事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聘任。
第十六条项目部各部门的各负责人由所属公司经理直接提名聘任,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干部聘任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聘任的干部应月艮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干部,或者不能胜任受聘职位工作,完不成上级下达任务,在工作中常出差错的干部,由总经理提出意见,经董事长批准予以解聘或调任
第十九条下属公司解聘部门负责人职务,由所属公司经理决定,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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