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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单位负责人任期期间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的履行情况,根据《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属单位机构负责人和进行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对其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总公司财经制度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主管责任是指除上述直接责任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根据集团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对公司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债务危机、改组改制以及公司内部机构撤并重组等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人事部对单位负责人确定的任职起止时间为限,特殊情况或特殊事项可追溯审计和保留跟踪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或实施,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抽取相关专业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三)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执行审计任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审计目的、审计业务范围、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提供的资料、审计时间和审计人员等。

(四)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同时准备实施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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