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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国家审计准则》,参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县委组织部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建议,经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县审计局报请县长审定后,纳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审计项目的,依据有关规定,按追加计划程序办理。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

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人参加。

第五条审计进点会由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同志或审计组长主持。会议议程和内容是: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范围及有关事项;参会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提出工作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审计机关领导同志或审计组长总结。离任审计项目,原则上不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当面述职,但应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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