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2012年2月28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监察审计部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被审计对象是指处、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所辖部门的经济活动。必要时,可延伸到经济活动较频繁科级部门。
第四条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或因晋升、辞职、免职、调离、辞(解)聘、撤职、降职、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必须进行审计;在届中考察、年度考察、群众举报等情况下,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审计。被审计对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离任而需要立即赴任的,经院党、政领导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正确考察、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强化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四)维护财经法规,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实施。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年度审计、届中审计、届任期满审计和离任审计以及根据群众举报审计等形式。具体实施时,根据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选任、管理、监督或审查干部的要求,依据审计工作实际,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也可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各项经费收支状况如何,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规和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存在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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