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履职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加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它高管人员的离任、任中审计,按照证监会、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是指公司所辖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独立项目部(以下简称本企业分、子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济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任中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一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财务负责人员任职期满和离任之前,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不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六条审计范围:
一、行政、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本企业分、子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出售、拍卖等重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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