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
宿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宿州市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党政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厉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经济总量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由部门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遵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争5年任期内轮审一遍,实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属于市委管理的内管干部,其审计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中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3.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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