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六)专家会鉴意见;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十)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十一)收费凭据;
(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本条
(五)、
(六)项内容鉴定机构可以单独立卷。第十三条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应做到左齐下齐、结实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
装订前要作好卷内业务文书材料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整理。材料要除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
3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加贴在a4纸上。纸张大于卷面的,要按案卷大小折叠,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各部分的组成及质量要求: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应归档文件材料
(四)卷内备考表
(五)封底
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参见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有关案卷皮条款。
卷内文件目录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归档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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