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好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
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案件受理合同或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文书正本;
(四)鉴定文书底稿;
(五)检验检查记录;
(六)送鉴材料;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复印;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库光盘、ct片、x片等,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八条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未完,全文共2533字,当前显示7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