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 公司调岗不调薪为何被判赔偿?范文
解疑|公司调岗不调薪为何被判赔偿。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4年8月进入北疆饭店工作,2009年10月李某和北疆饭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任大堂副经理,合同期二年。2010年6月10日,北疆饭店以综合考核的方式,在保持李某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调到总台领班。李某收到公司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文件后,在该文件上签字。2010年6月19日起,李某不同意岗位调整,未再去北疆饭店上班。
此后,北疆饭店未支付李某2010年6月1日至19日的工资1000元。随后,李某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北疆饭店产生纠纷,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北疆饭店的劳动关系,并由北疆饭店支付工资1000元、经济补偿金10800元。
厦门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李某、北疆饭店自2010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北疆饭店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1000元,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0月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员工岗位。北疆饭店根据上述指标,将李某的岗位适当调整,维持其工资待遇,并不违法。李某拒绝北疆饭店工作安排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非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李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只支持北疆饭店支付李某工资1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于2011年3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北疆饭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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