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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