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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监事会章程

乌海市散打协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团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乌海市散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社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社团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社团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社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社团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社团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社团的监事。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社团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社团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社团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社团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保守社团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社团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团财产;

(五)监事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团章程的规定,给社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社团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社团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社团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社团、股东利益或会员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社团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社团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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