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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等级职务以及航区划分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签注内容和有效期的规定。

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取得船上相应任职资格的证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在不同航区、类别和等级的船舶上担任不同职务的船员提出了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我国对船员实行的考试和发证完全引用了此标准。因为对不同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持有者要求具备的教育、资历和能力不同,所以适任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公约各缔约国的海事管理机构官员对到港船舶的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依照公约的要求,按船舶的航区、类别、等级和船员职务把船员适任证书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适用范围。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三)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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