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井下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证方可入井。
二、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任命共和国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准驾证》,方可上岗。
三、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记载瓦解仪,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四、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五、入井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六、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七、驾驶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八、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状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井下环境复杂运行设备多,驾驶员在井下运送人员、物资期间,除查看车况及路况,不准下车。
九、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辅助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电话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十、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必须按照《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行驶车辆。
1、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2、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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