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管理制度
本单一式五份,一份通风科留存,机电、生产、安监、技术矿长各一份。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
安监站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八条
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如需停开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
第十条
因拆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一条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巷道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送风。
第十二条
加强对风筒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及时修补,防止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通风科负责追查处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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