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室党支部书记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的调查与思考5则范文
农村党支部的职能与作用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我国农村基层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政治格局。所谓“乡政”,是指以乡这一级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单位,代表国家,负责执行国家政务;所谓“村治”,是指以村这一级作为社会自治单位,代表农民,负责治理农村内部事务。“乡政村治”格局的形成,意味着政治国家同民间社会有了基本的分野,公民获得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利。但是,“乡政村治”格局的出现并非意味着村这一级可以完全独立于国家政权体系的管理和规制之外,变成若干个“法外自治王国”。村民自治是事务性自治,而不是实体性自治(即村自治)。国家政务的推行在很多时候必然要延伸、下沉到村这一级,具体落实到每个村和每个村民头上。因为每一个村的居民不仅是这个村的村民,而且是国家的公民;村也是乡镇基层政权组织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推行国家政务的实体性条件与对象。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乡镇政府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同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协助与合作关系。这种变化的确给乡镇政府行使国家管理权和推行政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从制度和组织机理来看,之所以出现这种困难,根本的原因在于授权方式的不同。村委会是由农民直接授权(即由村民直选产生),乡镇政府则是由农民间接授权(即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的权力不是来自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也没有通过共同的契约关系和委托授权方式授权给乡镇政府。这样,在国家政权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村民自治组织与自治组织之间,就发生了权力关系的“断层”。
然而,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单向度的表象分析,并不能反映我国政治体制的全部内容和实质。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执政地位,即使是在出现“乡政村治”格局以后,共产党的乡镇一级组织即乡镇党委同农村党支部之间并没有相应地出现相对分离关系,从而使村党支部相对于乡镇党委而言获得了自治权。相反,乡镇党委同村党支部的关系仍然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仍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因此,在有机连接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国家政权组织与农民自治组织,修复基层政治体制断层方面,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获得了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与功能的制度空间与现实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那么,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的角色与功能应当是怎样的呢。下面,让我们以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的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有关理论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基本角色
本文所讲农村党支部的“角色”,是指政治角色,即农村党支部在农村基层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从这个角度看,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的基本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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