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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征迁补偿实施细则

高等级公路建设征迁补偿实施细则

为全面做好**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并顺利实施,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地拆迁范围

征地拆迁范围为**县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用地范围,以批准的施工设计图和工程用地界桩为依据。

(一)永久性征地

1.范围和内容。包括高等级公路主线工程、互通立交、交通工程、分离立交、支线工程、连接线工程、改沟及改路工程、沿线附属设施等工程用地,即用地范围内的水田、旱地、果园、水库、林地、荒山荒地、宅基地、道路、沟渠等。

2.土地性质争议的解决办法。土地性质争议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认定,即原则上按土地现状确定土地类别,仍有争议的,则以土地承包证的地类性质为准;规定用地红线后改变土地性质或突击抢种果树、苗木的土地,按红线放线时的土地现状规定土地类别。

(二)二次征地

1.二次征地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而补(增)征的工程用地

2.二次征地的申办程序:由需用地的施工单位根据设计

变更要求填报用地申请表,上报项目办;项目办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高速公路协调办现场核实用地情况;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办报县政府下达征地通知,并拨付征地补偿款。

3.根据征地通知,由项目办、高速公路协调办和相关乡镇积极做好征地工作,负责将土地交付使用,以满足工程用地的需要

(三)临时用地(租用土地)

1.范围和内容。临时用地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取弃土场、预制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临时便道、施工场地等工程用地。

2.临时用地按照“满足施工需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需要向高速公路协调办提出用地申请(包括用地性质、位置、面积、地类、用途和征地平面图),高速公路协调办通知相关乡镇和国土、林业等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租地费、规费由施工单位按照租用协议和有关规定缴付。租地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办进行备案。

3.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不再使用时,原则上要求恢复原貌;确实不能恢复原貌的,由施工单位按照所占地类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

1.范围和内容: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房屋、围墙、水井、沼气池、蓄水池、晒2

场、坟墓、电力和通讯设施等。

2.建(构)筑物拆迁计量原则。建(构)筑物全部或部分在项目用地红线内,按整座建(构)筑物计算拆迁面积进行拆迁。

3.在高等级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杆、线、管、网等由产权单位负责及时搬迁到公路控制线范围之外,搬迁后新建立的各类杆、线、管、网所占用的土地参照主线补偿标准执行,涉及杆线改迁的征地工作由沿线乡镇协助办理

4.争议的解决。对于规定红线范围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认定和补偿;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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