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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征迁补偿实施细则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负责隧道的具体养护、结构安全检查等工作。

监控分中心、隧道监控所负责隧道机电具体监控及养护。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七条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

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

第九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为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第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十四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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