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5篇模版]
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1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初始动议。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主推荐。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2第七条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考察方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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