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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迷失是贪污腐败盛行的根本原因

在当下中国,腐败问题已经为政权敲响了警钟,于是反腐败就成为执政党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策略,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反腐决心和查办力度。然而,反腐败的成效不在于查办了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贪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腐败犯罪的原因,特别是社会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提高中国预防腐败的能力。

一、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

在过去十年,中国查处的贪官数量堪称“世界之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国每年查处的贪官约四万人。其中,县处级干部二千多人,司局级干部二百多人,省部级以上干部五六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10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反贪污贿赂工作时介绍,从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涉及1987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368人,司局级干部1029人,省部级以上干部32人,包括曾经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和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2014年,中国“打老虎”的成绩引人注目,共查办省部级以上高官33人,包括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

然而,查办贪官的数量并不能全面反映中国腐败犯罪的状况,因为腐败犯罪还存在“黑数”,即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的犯罪数。在中国,腐败犯罪的查处面临“三难”,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首先,腐败犯罪的方法、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腐败犯罪没有被发现的现象不足为奇。其次,腐败案件的查证主要依赖人证,物证较少,而且犯罪人多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反侦查能力,所以查证也很难。再者,腐败官员多具有广泛的“人脉”或关系网,甚至形成利益共同体或保护伞,因此许多已经获得充分证据的案件也很难对犯罪人进行实质性的处罚。

根据腐败犯罪的发现难、查证难、处罚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断:在已经实施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被发现;在已经检举揭发或偶然事件而被发现的腐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查证;在已经获得相关证据的腐败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未能处罚。如果这三个推断比较靠谱,那么三个50%相乘的结果就是:受到处罚的贪官大概只占实在贪官的12.5%。换言之,腐败犯罪的黑数可能高达87.5%。虽然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而且已经从个体性腐败发展为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所谓个体性腐败,即主要因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低劣导致的偶发性腐败。所谓制度性腐败,即主要因为制度缺陷导致的多发性腐败。所谓社会性腐败,即主要由于文化习俗和行为环境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它与制度性腐败往往有常态联系,但它已不仅存在于政府官员的群体,而是蔓延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之中,譬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领域。当代中国造成腐败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体原因,也有制度原因,还有社会原因。下面,我主要分析社会中产生腐败的原因。

二、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腐败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成的,因此社会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都会影响到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在中国的社会习俗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人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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