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研究制定并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深刻领会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的实质,切实加强对激励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细化措施,严格落实
要进一步完善细化企业落实激励政策的内容和方法,多措并举,加强统筹,明确职责,真正让激励政策落实到标准化创建的具体工作中。
三、积极引导,强化宣传
要加大激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培训,层层动员,使激励政策深入到每个企业,通过激励机制和市场调节激发企业达标创建积极性,以多种手段促进标准化工作。
本激励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
政策
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2013〕10号)等文件精神,调动企业达标创建积极性,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
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实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达标信息,实现信息查询、公示服务、许可协同和监管联动,建立全市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工伤保险费率相挂钩
用人单位满足全体职工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件下,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下浮20%;二级标准化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5%;三级标准化企业、小微企业岗位达标,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已达到工伤保险费率下限的,不再下浮,浮动期限三年。浮动期间,对未能保持达标级别的企业,恢复其达标前工伤保险费率。提高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维持至下一次标准化达标评比周期,达标后按照提高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下浮。
已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达标企业,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将恢复至原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缴费费率,死亡1人工伤保险费率提高20%,死亡2人工伤保险费率提高50%,提高后的费率不超过浮动费率中的最高档次,死亡3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警示名单的企业,提高至浮动费率中的最高档次,提高的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维持至下一次标准化达标评比周期,达标后按照提高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为基准下浮。
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
一、
二、三级达标企业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及列入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警示名单的企业名单,会同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执行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三、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银行信贷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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