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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监狱罪犯自杀的预防

近年来,监狱内、公安局看守所内自杀事件时有发生,网上的过度炒作,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把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推到了风口浪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监狱警察代表国家行使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权。而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精神障碍和变态心理十分严重,往往在处理问题上非常偏激,易走极端,易产生自杀心理。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将对监管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为此,本文试就罪犯自杀的预防谈点个人看法。

一、罪犯自杀的心理分析

首先应对罪犯自杀的内在原因的联系和心理变化进行分析。罪犯自杀的因素大致可分为刑罚因素、狱内环境因素、婚姻家庭因素、异常心理因素等。个别情况下,每一种因素均可成为罪犯自杀的条件。如:婚姻家庭因素(婚姻家庭危机、家庭矛盾激化、遭家人抛弃等)可致罪犯自杀。但是,一般情况下是由诸多原因共同造成的,这些原因的出现、存在、联系、升级是相关的、有序的,又表现为集合状态,可以概括出三个基本原因组:一是罪犯受到刑罚后所做的最坏心理准备的硬性原因长期存在。如刑期长、年迈体弱等,以至思想压力大,作用时间长;二是受到刑罚以后存留的社会问题(家庭关系失和、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某种外部势力的继续侵扰、个体反社会意识激化等)和新发生的问题(离婚、残疾、健康状况差、受攻击、生活习俗难以适应等)的深度恶化,超过了自控约束能力;三是劳动改造强迫适应,使有差异的罪犯承受量不同,引起的改造态度也不同。如果具备上述几个以上的原因,又是在连续副作用的条件下,就有可能诱发绝望欲念。以后,当再次遇到一种极端原因强烈刺激时,自杀就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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