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名誉教授
为扩大学术影响,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名誉教授
第一条
本办法中“名誉教授(honoraryprofessor)”是我校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一般授予境外著名学者、科学家。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我校名誉教授称号:
1、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等高级学术职务;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个学科领域取得过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程序:
1、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同时提供拟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对象的详细介绍及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意见;
2、外事处、人事处审核有关材料;
3、学校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评议;
4、校长审批(其中,授予境外政界要人、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等名誉教授称号的,由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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