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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培训讲稿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扎实推进河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邓建钦

(2011年1月14日)

30多年前,一场由农民发起的耕地包产到户,一举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30多年后,一场仍然起源于基层探索、来源于农民创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大调整,是我国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被誉为继解放之初的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土地革命”。为使大家对这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复杂工程有一个全面了解,进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我省今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我讲三点。

一、林改是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动力1.林地的潜力巨大。在我国,林地的产权属性和耕地一样,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农民的生计经济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据有关部门的权威测算,我国农村集体林业资源总经济价值至少高达2万亿元以上。在中国现有的土地面积中,耕地约有18亿亩,而林地却有43亿亩,相当于耕地面积的2.4倍,其中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约有25亿亩。而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中,有1500多个是山区县(市),

山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而山区又是贫困人口聚集的林区,拥有90%以上的森林资源,有490多个国家级贫困县分布在山区。要解决好中国的“三农”问题,必须同时解决好“三林”问题。据国家林业局研究,目前我国的林地亩均产出只有22元,仅为耕地的3%,其中自然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而要解放林业生产力,其根本途径是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农民精心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这是2003年国家决定实施农村林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2.林改探索从未停止。其实,建国至今,中国对林地经营制度改革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其改革总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次,1950—1953年,伴随着解放后的土地改革,分山分地;第二次,1953—1958年,互助合作,山林、土地入社,人民公社化;第三次,1960—1966年,落实“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政策,山林初步确权,提出“谁种谁有”;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当中国开始实施举世闻名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时,原本一直被重视的林地却仍然基本维持原有的制度,并没有随之进行彻底变革。虽然1984年国家在局部地区推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改革,但是这次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小,改革的深度也远谈不上彻底,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划定的自留山不仅数量很少,而且其产权主体也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和改革前的耕地制度一

样,在此次林改之前,林业土地制度实施中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制约了林业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促使国家进一步推进林改的最直接的动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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