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反邪教法律的基本条文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国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反邪教基本常识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其基本内容: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的反映。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根源,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二是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三是表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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