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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配套制度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有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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