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第四章讲稿5篇
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
第一节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一、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具体地说,它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科学的统计管理体制的确立,有利于统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促进统计工作的发展,有利于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统计监督的客观性、独立性。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集中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进行,其他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国家统计机构对全国的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其优点是: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第二,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第三,易于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的统计体制,是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各主管部门为实施管理所需的统计资料基本上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提供。分散型统计体制优点在于: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二、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一切统计制度、方法、表式等,各地方、各部门及各公私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
1958~1976年,我国统计工作和统计管理体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
1958年大跃进,浮夸风,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62年4月4日,《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1966年开始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统计工作遭受到最严重的破坏,政府统计机构被撤销。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
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983年12月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法律化。
第二节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这种双重管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对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领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当地政府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调管理。
(三)部门统计系统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一些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二、经费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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