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反腐败协调区域领导小组会议的讲话
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
为了加强市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保障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全面履行职责,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制
反腐败协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反腐败工作形势,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向市委及时提出抓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全市反腐败工作有序开展;
3、定期听取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抓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
4、排查、研究全市的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讨论疑难案件,解决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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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调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关系;
7、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
8、听取成员单位查处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情况的汇报;
9、组织查处市委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点案件;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时间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2、会议由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若不能按时参加,经请示组长同意后,可指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3、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时,应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上季度管辖范围内的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重点案件线索和正在调查、侦查等查处的案件情况。必要时,要将有关案卷材料,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协调小组办公室。
4、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例会上或会后给予组织协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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