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讲稿
一、制定执法细则的思路
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制作之前,孟宏伟副部长要求制作执法大纲,后来在执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执法细则。孟建柱部长要求执法细则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要按照奥运安保手册以及香港的警务条例那样制定执法细则。
(1)执法细则是精细化、流程化的操作规范,主要解决基层民警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办的问题。(2)执法细则是以执法行为的逻辑顺序来制作
(3)执法细则的制作目的是让基层民警能够准确执法,有执法的准确依据。
二、执法细则的主要内容
执法细则共有三部分,44章。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的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及施行的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
第二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26章。因执法细则增加了新内容,就平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讲一下。
1、职能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几种案件的管辖(
1、经济犯罪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
2.毒品案件(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
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3、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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