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讲稿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讲稿
一、通报2009年市中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辖区内医疗机构处罚情况
1、2009年2月26日,查处通江镇陈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药品6箱;
2、2009年5月19日,查处通江镇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11箱;
3、2009年5月27日,查处苏稽镇谢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2000元;
4、2009年6月3日,查处牟子镇某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500元;
5、2009年6月11日,查处苏稽镇易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500元;
6、2009年6月23日,查处苏稽镇某大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500元;
7、2009年6月24日,查处通江镇某大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没收人民币4969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8、2009年6月26日,查处牟子镇某按摩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2000元;
9、2009年7月2日,查处通江镇某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案,没收110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10、2009年9月16日,查处安谷镇马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案,罚款人民币300元;
11、2009年6月22日,查处某村卫生室超范围执业案,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必然性
(一)《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明确了依法执业六项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护理常规、规范。
(二)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六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学法、知法,做到懂法、守法,以奠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群众基础。
(三)全国医院自律与维权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华全国医院自律公约》要求依法治院,依法行医。
(四)医学与法学尚未有机结合,医疗服务法规盲区、盲点多,现实与法规要求差距大,有法必依、依法执业观念需要加强。
(五)卫生部在医院管理年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缺乏法律知识。
三、具体讲述相关内容
(一)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所。(《条例》第26条)医疗机构的名称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一致,如核定的为乐山市市中区xx乡(镇)xX村卫生室,牌匾也应一致。
《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商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目前部分村卫生室存在使用未含有卫生室名称的处方笺,或者有些直接使用的该乡镇卫生院的处方笺的情况。
目前少数村卫生室还在使用红十字标识。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为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四颗红心分别代表卫生人员对病人、对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总体图形在医疗机构表示以病人为中心,在其他卫生机构表示以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
(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27条)
《条例》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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