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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讲稿(一)

洞口县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讲稿

(一)课时安排:两个课时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别在这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的“没事”吗。在这里,我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做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他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水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去年4月发生的案件,长沙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取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的学生小健,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来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已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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