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讲稿(一)
洞口县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讲稿
(二)课时安排:两个课时
——力行“十戒”,预防犯罪
同学们,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是青少年。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突出,是现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力行“十戒”,预防犯罪》。
什么是“十戒”呢。第一是戒“贪”、第二是戒“奢”、第三是戒“骄”、第四是戒“假”、第五是戒“黄”、第六是戒“毒”、第七是戒“赌”、第八是戒“网”、第九是戒“妒”、第十是戒“伙”。这十种需要“戒”的都是同学们容易沾染的不良习惯、不好的性格或不健康的东西,这些不良习惯、性格或不健康的东西如果让它在你身上滋长、蔓延或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所唾骂的阶下囚。人们常说“科学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违法犯罪与否我认为也只是一念之差,两
1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同学们应该明白,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只要同学们加强自身的修养,理解并确实做到“十戒”,时刻预防犯罪之“念”的产生,自然就能够预防罪。
第一戒“贪”
所谓的“贪”。是指对某种事物欲望老不满足,有很强的物质占有欲。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爱占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如果这种占有欲膨胀,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严重危害了社会,那就是犯罪。据我统计,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与“贪”字沾边的罪,约占
二、三十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侵占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等。因贪而被判刑的人非常之多,小的在你们学生当中,大的到高级官员都有,你说成克杰、胡长青的官够大了吧。因“贪”最终被执行死刑或被判无期。从我县来说,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案件占了总案件数的65%以上,他们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制裁。报刊上曾报道有一个女性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的过程值得我们深思:陈某13岁时被亲生父母卖到外地,给他人当童养媳。由于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陈某从小对邻居的宽裕生活十分羡慕;陈某忍受不住给别人当童养媳的生活,曾勇敢地只身偷跑回养父家。当然,路费是陈某靠在路上乞讨筹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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