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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尽管豫剧大师牛得草的电影代表作《七品芝麻官》已经过去30多年,但这句曾风靡一时的经典台词却依然耳熟能详。

话虽白,却锥心。这句台词映射到人们心里的,是对一个“为官者”最为朴素的责任与良心的拷问。但对新时期的执政党来说,要允公允能,要廉洁高效,仅有朴素的拷问是不够的,更需要信仰的引领和制度的约束。

“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从严治党发出雷音狮吼。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8日正式施行。如今,已一月有余。

问责14式释放法规制度的力量

2016年7月19日,河北邢台发生连续强降雨,截至7月24日16时,已导致34人死亡、13人失踪。25日,河北省邢台市通过其官方微博“邢台发布”播报了追责情况:

为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工作落实,日前,邢台市委研究,对此次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的王快镇党委副书记郭同恒做出停职检查决定,并进行调查,分清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责。

在对郭同恒追责的前一天,河北省委已对此次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的邢台市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段小勇,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东汪镇党委书记张国伟,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何占魁,井陉县副县长贾彦廷,作出停职检查决定,进行调查,分清责任,依法追责。这是《条例》实施后媒体广泛报道的第一个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消息。这起典型的追责“不善为”“不能为”和“不作为”的案例是给“尸位素餐”者最有力的警告:辕门立木,绝非妄言。

“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

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条例》让问责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人统计,《条例》针对各类具体问题明确规定了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习近平指出,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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