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各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机关部员、主办以上、车间组长、段长和工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对其进行问责。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第四条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企业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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