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青少年朋友们。大家好。
按照中共北古城镇党委副书记付佐松同志的安排布署,今天很高兴和各位青少年朋友一起学习交流有关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相关知识。首先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称你们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但在适用法律时,都称谓为“未成年人”。
一、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为预防和整治校园暴力,今年3月昆明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今后,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2周岁至17周岁,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将送交工读学校进行为期10至15天的法制教育矫正措施。届时,派出所在办理涉校案件时,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如有需要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将对学校提出建议,经县、区教育局、公安局审核同意后,送至工读学校(昆明市金殿中学)进行法制教育矫正。这8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工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物品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夜不归宿: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从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来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看,公安机关是事实上的审批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所是执行机关。接下来,我就给青少年朋友们讲两个违法案例来介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昆劳管字(2010)第xx号。刘某,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xxx2199808010xxx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查明刘某有下列违法事实:刘某于2010年9月4日13:00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某烟酒副食店抢夺一条云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元。其逃跑时被店主抓获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事实有:本人陈述:店主证词: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及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某劳动教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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