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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

岚县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岚县城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合法建筑物外缘)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未移交县公用事业局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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