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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中应当注意和防止几个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80%在基层,80%的检察业务工作也集中在基层。因此,尽管检察改革因涉及到检察工作机制、体制深层次问题,但基层检察院无疑将是践行和探索检察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当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因受财力、物力、人力以及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基层检察院推进检察改革困难较大,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较突出,尤其要注意和防止检察改革以外的因素对检察改革成果的冲击。

一要注意和防止浮夸之风和“拿来主义”对检察改革的不利影响

检察改革对检察工作的能动作用毋庸置疑。回顾过去几年的检察工作,“创新”在检察工作中出现频率极高,显见于各级别的检察工作报告之中,“创新”为检察工作蓄积了跨越发展的能量和发展空间,并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但是,笔者注意到,在工作方法创新的背后,一些基层检察院不自觉地将工作方法的创新与检察改革等同起来,过多地侧重于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区别,无形中助长了检察改革探索过程的浮夸之风,使得一些检察改革措施在仓促中草率出台,在试行中草草收场,降低了检察改革的严肃性和慎重性,也最终影响和削弱到检察改革的连贯性和成效。与此相联系,检察改革中的“拿来主义”倾向也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过程中的工作作风不实。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检察执法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带动了检察理论界的“百家争鸣”,检察理论创新在为检察工作注入一股清新剂。但在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检察改革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存在不加选择地或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地“拿来主义”倾向,甚至出现了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生搬硬套移入检察改革实践之中。

二是注意和防止形式主义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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