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法律尽职调查
股权投资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第三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第四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股权投资中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向投资人提示投资可行性及风险。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根本原因:
投资人永远不会比目标公司本身更了解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真实情况。
存在潜在法律问题的目标公司完全有可能也有能力利用此种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人向其投资。投资是一项精确的商业活动,客观上要求对法律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投资风险的应有之义应指“商业风险”,而非可通过律师尽职调查予以减小乃至避免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实践中,与实业投资人相比较,财务投资人对律师尽职调查之必要性的观念粗放。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
1.从法律角度调查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
2.对其他专业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解读。
作用:
•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
•明确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判断其性质和对投资的影响。
•甄别投资对象。
•就相关法律风险的承担、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谈判,事先明确权利义务,据此讨论投资对价。•避免投资失败或陷入纠纷
•律师能对目标公司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为投资人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最终能否达成投资交易及投资品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全面原则
1.调查内容全面: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关联关系;业务;资产;债权债务;重大
合同;诉讼及争议;管理层和员工;税收;外汇;环保;等等
2.材料全面:
调查所有可调查的材料——“调查内容全面”的程序性要求
(二)透彻原则
全面原则要求“广”,透彻原则要求“深”。
书面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
就取得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向第三方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区别对待原则
1.目标公司发展阶段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种子期、创业期企业——核心竞争力(创业团队、知识产权)
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尽职调查要求更全面
2.目标公司行业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
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3.目标公司背景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治理
改制企业——改制合规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问题解决
(四)独立原则
投资人独立。
尽职调查律师独立。
第三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保密协议;起草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二)经投资人确认,向目标公司提交清单。
(三)向目标公司收取文件资料,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四)对目标公司依尽职调查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实地考察,并作详细的笔录,尽可能取得笔录对象及目标公司负责人员的书面确认。
(五)对所收材料及所作笔录进行研究、调查、向第三方验证,并向投资人作初步汇报。
(六)对于仍未厘清的事实或者还需深入了解的信息,起草《补充文件清单》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材料,并继续实地考察、调查、验证,直至查明。
(七)对不能完全获悉的情况,要求目标公司作出声明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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