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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严格管理标准、延伸管理链条、落实管理责任,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严把入口,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

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决杜绝突击发展党员,严防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二)着力培养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根据发展党员计划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发展党员。着重把握好以下方面: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工)委审批,但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临时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四)加强发展党员的计划调控。县级以上党(工)委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调控目标落实到位。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稳步提高发展工人党员比例,努力解决基层党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

(五)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审批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及时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第四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1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使每一名党员都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听党指挥、对党忠诚,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

第五条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范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乡(镇、街道)设党委或者党工委,行政村(社区)设党总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居)民小组可设党支部。

其他基层单位从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出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定期对党员组织隶属关系进行排查,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之中,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对在接转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或者无故拒接拒转组织关系的,严肃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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