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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伊斯兰教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升爱国宗教团体和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县伊斯兰教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为此,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目标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围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县伊斯兰教团体内部深入开展以创建“文明宗教活动场所”、做“文明宗教信徒”、做“优秀宗教教职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创建活动。

通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升伊斯兰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加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自身建设,全面提高伊斯兰教信徒的行为素质,确保全县伊斯兰教健康、有序、规范、依法进行,更好地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县宗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评选条件,方法步骤

(一)评选条件

1、“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评选条件。爱国爱教好、遵守法规好、规范管理好、抵御渗透好、服务社会好。

2、“文明宗教信徒”评选条件。爱国爱教好、遵守法规好、团结和睦好、敬业奉献好、勤劳致富好。

3、“优秀宗教教职人员”评选条件。爱国爱教好、宗教造诣好、牧养管理好、抵御渗透好、综合素质好。

(二)方法步骤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评选的方式进行

2、“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的评选程序为。场所申报、县宗教团体初评、乡镇审核、县宗教局研究确定。每年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巡检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文明宗教信徒”按信徒总数1%的比例评选,由各活动场所推荐,征求有关街道、社区意见,县“三自”爱国会研究确定。“优秀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教职人员总数10%的比例评选,由县“三自”爱国会推荐,征求有关街道、社区意见,与县宗教局共同研究确定。

三、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县“三自”爱国会和各活动场所要制定创建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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