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制讲稿
法制讲座演讲稿
作者:阜新九三学社赵海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
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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