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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制讲稿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险的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因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取得财产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5:【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的前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2.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3.不服指定的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4.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5.指定的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此处也是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6:【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国家兜底监护】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注意:

1.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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