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理解,是把宗教及其起源和发展置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之中去分析,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来说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发展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对“宗教”有过很多非常精辟的论述。其中,对我国党政部门和理论界、学术界影响较大的有两点:
一是恩格斯对宗教本质的理解。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人,尤其是党政部门的宗教研究者都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一段话视为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定义:“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一般来讲,恩格斯的这一表述,在内容上以及在形式上都比较符合宗教的本质,因为它包含了理解宗教本质、确立宗教定义的一些主要因素,例如把信仰“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作为宗教的独特思想观念,把“幻想的反映”、“超人间的力量”作为宗教的典型表现形式,把“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作为“人间力量超人间化”、变为陌生可怕的“外部力量”这一宗教异化的社会原因,等等。恩格斯对宗教的表述,与当时西方学术界的认知氛围基本上是相吻合的,体现了“内涵小、外延大”的特色。不过,一些当代中国学者则认为,宗教并不单纯是个人对某种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崇拜,而且还是某种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表现为集体行为的社会力量。例如,吕大吉先生就指出:“恩格斯的这个论断在揭示宗教观念的本质上是很科学的,不足之处只在于它没有涉及宗教还是一个包含诸多因素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体系,因而它不能作为关于宗教的完整定义。”为此,吕大吉基于恩格斯的上述表述而加以补充,提出了自己对宗教的如下定义:“宗教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的社会体系。”在这种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将宗教划分为两种因素、四个层次:即宗教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其内在因素包括宗教的思想观念和感情体验这两个层次,其外在因素则为宗教的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这两个层次。若进而分析,则可发现宗教的内在因素即宗教意识,其外在因素即宗教形体。其中宗教的思想观念是其结构体系的核心所在,处在最深层,它亦包括宗教的情感和体验;处于中层的为宗教的崇拜行为和信仰活动;处在最外层的则为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吕大吉先生对“宗教”的定义比较符合大多数中国人的认知心态,其特点是内涵大、外延小,从而反映中国学者对宗教的界定不如西方学者那样宽泛。在中国的认知语境中,只有具有组织形态、群体共在的宗教建构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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