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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交流

随着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如火如荼开展,尤其在涉烟网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刑事案件管辖权之争。往往一些案件,当地烟草、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即将取得重大突破的时候,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管辖权而不得不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而接受移交的办案机关因为信息不畅、重视不够等一系列原因。最终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给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增添难度,形成瓶颈。笔者结合近年来接触的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几起涉烟案件,进行了一些深入思考。

一、目前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国家局、省局提出卷烟打假工作的重点是破获网络案件以来,全国各地陆续破获一些大、要案件,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形成涉烟犯罪团伙,案值高、涉及地域范围广,抓获或判刑的烟贩动辄十几人甚至数十人。这是由制售假烟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众所周知,市场上的任何一条假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背后有一个制售假烟网络在支撑。不法烟贩为了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彼此勾结形成网络化、集团化,他们从购买机器设备、建造租赁厂房、采购生产原辅材料、组织生产、运输、储存、分销等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分销环节总的供货商,直接从上线接货,然后分销给各地的大烟贩,再由各地烟贩向市场周边的零售店或假烟贩销售,最终使得假烟渗透到市场的各个角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就意味着,仅靠少数人是无法完成一系列的制售假工作的。

由于烟草专卖品是严格执行国家专卖专营的特殊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仓储都要经过国家严格审批,禁止未取得许可而擅自经营。所以其参与生产、运输、销售、仓储的各环节中的烟贩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足够数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涉烟犯罪往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在现在物流发达,交流便利的人、财、物大流通的时代,涉烟网络中的人员,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及地区。那么,这就必然涉及到,是否某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查获非法卷烟后,就对涉及到的整个网络案件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呢。是否一地的公安机关掌握了案件线索后就可以当然的到各地抓捕涉案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二、关于涉烟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问题,是司法、行政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及其他的程序法律之所以对管辖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便于相关案件及时侦办和审理,明确司法机关职权分配,避免在案件中滥用管辖权而出现争抢管辖权或一起案件无人愿意管辖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更是必须严格遵守管辖权规定,不能轻易违反,否则就会严重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运行,有可能出现司法权过度扩张的不利局面。违反法定程序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遵守管辖权规定,会从根本上动摇案件的事实根据和基础。试想,如果司法机关所侦办案件根本无权管辖,其侦办事实再清楚、证据再确凿,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轻易被推翻。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其实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另外还有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涉烟犯罪案件涉及到的罪名全部是由公安机关行使职能管辖权,即可以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在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移送其对应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经过法院的审理后依法判决。级别管辖是指一起刑事案件,是由哪一个级别的公安机关侦查、有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审判的管辖问题。在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除非是全国、全省性的重特大案件,基本上都是由县(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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