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讲稿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的一部重要法律。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1979年地方组织法重新修订后,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共五章,69条。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确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的设立原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三章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组成做了规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对政府的性质、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组成做了规定;第五章附则。
下面我的汇报分三方面:
一、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
二、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的定位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一、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
1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一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在设立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地方分为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地方组织法第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的划分相一致,凡属一级行政区划都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二、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的定位《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85条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相应的,《地方组织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宪法》到《地方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作为地方政府,它的定位就是执行者,进行行政管理;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它的定位就是决策者,有权作出重大决定。当然,所谓决策者、执行者的划分,是从整个国
2家机构的架构和立法、行政分权角度来说的。退回到行政机关内部来说,它同样需要划分出它的决策者、执行者。比如说,政府是决策机关,政府部门是执行机关;主要领导是决策者,其他人是执行者,其中副职是主要执行者。2001年《参考消息》上有一篇评论美国新当选总统布什和副总统切尼政府管理模式的文章,标题是“白宫的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文章说:布什与切尼将像管理公司那样运作政府,布什主持董事会,切尼执行政策。这篇文章以公司和政府做比较,道出了布什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一个现代化大公司,它的管理模式,首先是有董事会作决策,其次是有行政总裁或执行总裁去执行。我举这个例子,就是为了说明决策和执行这两个概念是相对的。如果再深一点的说,执行者首先讲究的是服从决策者,政府部门首先讲究的是服从政府。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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