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讲稿人大
关于《地方组织法》的几个问题
按照会议的日程安排,现在由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基本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建国后,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过两部地方组织法。第一部地方组织法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部地方组织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就是现行的地方组织法。此后,这部法律又进行了四次修改。第一次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通过颁布新宪法的同时,根据新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第二次是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第三次是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根据1986年以来地方政权建设,主要是人大建设的经验,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第四次是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这四次修改,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条件和实践经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组织法实施和修改的过程,从地方政权建设的方面大致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地方组织法是地方政权建设的主要法律依据,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对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地方组织法共分为五章69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规定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立如地方设立省、市、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除规定行使本法的职权外,可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第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共36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作用、职权以及如何产生和基本工作程序。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三条共1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组成、职权以及基本工作程序。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共15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组成、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五章附则1条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法规。但我省至目前为止尚未发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
现在我以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文作为学习的重点,具体条文请大家自行阅读。我主要讲述四个问题:
①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
④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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