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讲稿
-----遵纪守法争做合格公民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感谢大家给我这样一次机会,让我讲一讲法律知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树人至为重要。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划》强调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提问(六五普法小常识):
1、什么是“六五普法”。
答案。从1986年党中央通知全国普法开始,每五年为制定的一个周期,2011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即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正式开始实施。
2、六五普法的时间是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1答案。2011年到2015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8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张某、包某、樊某、李某、关某、丁某、刘某、梁某均系未成年人,2010年,上列8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10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200元;第二次,2010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300元……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某参与抢劫5次,保某某参与抢劫3次,樊某参与抢劫3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梁某某参与抢劫1次,关某某参与抢劫1次,丁某某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8人用于吃喝花用。
上列8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
2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某、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某、保某某、樊某、李某、关某某、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10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提问。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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