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课讲稿
中小学生法制课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材料一:学生间相互玩耍致徐某伤残
中职班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根据《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材料二:某学生纠集校外人员在班级将同班同学打死
2007年10月24日晚自习期间,高三
(二)班教室里突然冲进7名校外人员,对正在上自习的男生用刀捅、凳砸,2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经抢救失去了生命。事情的起因却是因为一双被踩坏的足球鞋,事发前该班刘某因张某在运动场将其足球鞋踩坏而产生矛盾,在上网时将此事告之了朋友,于是出现了上面的情况。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其八人逮捕并分别判以重刑。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一)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但是: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和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七)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八)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九)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的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完,全文共8615字,当前显示14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